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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力源电池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164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力源电池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力源电池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行终1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力源电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旧村村星朗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李桂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锷,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琦,该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紫竹路8号(龙岭工业园天子坟社区)。

法定代表人:顾慧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远程,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东莞市力源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电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慧新能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10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力源电池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1030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

2.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3981号复审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

事实和理由:对比文件3虽没有公开有关在铝梗端头设置用于焊接的插孔的内容,但是提出了引线与铝梗存在焊接不牢固的技术问题;

对比文件4所要解决的也是虚焊的技术问题,故而在引出片与极耳电接触的一端具有凹槽;

尽管对比文件4所述电池的形状、凹槽的设置位置不同,但是圆柱形电池与叠片式电池都为本领域最为常见的电池形式,且凹槽的位置不同并未产生不同的技术效果或解决不同的技术问题,故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基于对比文件4的内容,在二者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实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的情况下,可以获得在圆柱部或铝梗上开设凹槽的技术启示。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慧新能源公司述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力源电池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决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事实和理由:一、由对比文件3第209页、第211页的相关内容可知,其虽未公开有关在铝梗端头设置用于焊接的插孔的内容,但却提出了引线与铝梗存在焊接不牢固的技术问题,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有误。

二、在电池领域,圆柱形状的电池与扁平形状的矩形电池在本质上并无区别,均为本领域常见的电池形状,被诉决定认定对比文件4中的叠片式电池与本专利的圆柱形锂电池的极耳、导针的形状结构并不相同,结论有误。

三、尽管对比文件4系在引出片上设置凹槽,但其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所述的在极耳的圆柱体端头设置导针插孔的技术特征无本质区别,二者的功能和目的均为将引出片(导针)与极耳焊接牢固,进而解决其接触部位密合度不高的技术问题。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引出线12焊接于圆柱部11a,或者对比文件3公开了CP线焊接于铝梗的基础上,为增强二者之间的装配和焊接强度,在圆柱部11a或铝梗上开设用于容纳CP线(引出线)端部的插孔,以获得更稳定的装配和导电性能。

四、被诉决定关于“事后诸葛亮”的论述有误,该观点不适用于本案。

同时,本专利权利要求2亦不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力源电池公司的诉讼请求。

华慧新能源公司原审述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力源电池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本专利系专利号为20102052××××.9,名称为“一种圆柱形锂电池负极导针引出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10年9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3月30日,专利权人为华慧新能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圆柱形锂电池负极导针引出结构,包括极耳(1)、导针(2)和电池负极(3),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极耳(1)由圆柱体(4)压制成型出极耳片(5),于圆柱体(4)端部焊接导针(2),所述的极耳片(5)铆接于电池的负极(3)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圆柱形锂电池负极导针引出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极耳(1)的圆柱体(4)端头设有用于焊接的导针插孔(6)。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圆柱形锂电池负极导针引出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极耳(1)为铜质材料。

” 针对本专利,力源电池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2017年4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和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主要包括: 对比文件1:日本专利文献JP特开平10-308206A及其中文译文。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圆柱型非水电解液电池,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译文说明书第3页第25行至第4页第29行,图1-4):“对本发明的圆柱型非水电解液电池的实施例进行说明。

图1是本实施例的剖视图。

正极通过将电极层2形成于铝制的集电体1上而构成,该电极层2包含可以吸附及释放锂离子的正极活性物质、导电材料及粘结剂。

负极通过将电极层4形成于由铜构成的集电体3上而获得,该电极层4包含可以吸附及释放锂离子的碳材料及粘结剂,发电元件作为将上述正极和负极经由隔膜5以螺旋状卷绕而成的构造体而示出”“对于正极和负极,作为其导针部件均使用与铝电解电容器用的极耳端子大致相同形状的极耳端子6、7。

即,极耳端子6、7如图2所示,由在一端部侧具有被加工压制为扁平的平坦部11b的金属制的圆柱部11a、和与该圆柱部11a的端面焊接的引出线12形成”“对于引出线12使用CP线(铜包钢线)”“极耳端子相对于各电极的固接方法,可以采用铆接法或超声波焊接法或冷压接法等。

即,极耳端子6、7的平坦部11b利用上述任一种固接方法与集电体1、3固接”。

对比文件3:林学清、洪雪宝编著,厦门大学出版社出版,2002年3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铝电解电容器工程技术》封面、扉页、内容提要页、第2、3、49-51、209页复印件。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铝电解电容器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第2页倒数第1-4行和第3页第1-2行、图1-2):“(1)电解电容器的两个导电极板有正负极之分。

(3)电解电容器的阴极是电解质……为了使电容器的阴极与外电路相接,必须从结构上加一阴极引出线(板)成为一完整的结构。

”对比文件3第49页倒数第3段公开了:“刺铆又称铆接、钉固。

它就是将引线铆接在铝箔规定的位置上,使引线与箔的接触成为欧姆接触。

”对比文件3第50页图3-4和图3-5公开了刺铆的连接方式:对比文件3的CP线焊接于圆柱体铝梗。

对比文件3第209页第5.1引线部分公开了:“引线是作为阳极箔和阴极箔的引出之用,小型铝电解电容器采用如图8-18那样的引线结构,引线的CP线系为镀锡铜包钢线”,以及图8-18公开了负极引线包括圆柱体铝梗和打扁部分的铝舌,CP线焊接于铝梗,扁平状的铝舌铆接于电池负极。

对比文件4: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CN201122624Y。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电极引出结构及包含该电极引出结构的电池,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具体实施例第2-5段、附图2-4):“电极引出结构包括引出片5和至少一个极耳1,极耳1的一端与引出片5的一端电接触,其中,所述引出片5与极耳1电接触的一端具有凹槽6,所述极耳1的一端伸入该凹槽6内且与凹槽6内壁压合。

……优选地,在压紧后,极耳1插在引出片5的凹槽6内的一端与该凹槽6相焊接固定,这样可以更进一步增加极耳1和引出片5的密合度,进一步降低其接触内阻,焊接方法如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如激光焊接或电子束焊接等方式。

”另外,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段记载:“目前叠片式电池更多采用如图1所示的电极引出结构……但是在将电池极耳1与引出片2采用超声波焊接等方式焊接时,由于极耳1多为很薄的铝箔,极易产生金属屑脱落于电极引出结构掉到电池极芯上而引发电池内部出现短路,且容易在焊点处出现极耳1局部硬化而引发极耳1断裂而脱离与引出片2的连接。

” 华慧新能源公司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7年7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圆柱形锂电池负极导针引出结构,包括极耳(1)、导针(2)和电池负极(3),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极耳(1)由圆柱体(4)压制成型出极耳片(5),于圆柱体(4)端部焊接导针(2),所述的极耳片(5)铆接于电池的负极(3)上,所述的极耳(1)的圆柱体(4)端头设有用于焊接的导针插孔(6)。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圆柱形锂电池负极导针引出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极耳(1)为铜质材料。

”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10月31日举行了口头审理,并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本次口头审理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以华慧新能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准。

力源电池公司明确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无效理由仅限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结合公知常识,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结合公知常识,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者公知常识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定:被诉决定的审查基础为华慧新能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及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或者结合对比文件3与公知常识、或者结合对比文件4与公知常识、或者结合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4及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是显而易见的,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取得了使得导针与极耳的焊接牢靠,避免导针与极耳之间存在虚焊,避免产生导电性差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在力源电池公司有关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的情况下,其有关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权部分无效,在华慧新能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本专利有效。

2017年11月2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

原审诉讼中,力源电池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对比文件3中第211页、第213页等相关页面内容作为新证据。

原审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对被诉决定中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区别技术特征的归纳不持异议;

同时亦认可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区别技术特征(1),即权利要求1限定的是于圆柱体端部焊接导针,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与该圆柱部11a的端面焊接引出线12。

原审法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圆柱形锂电池负极导针引出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圆柱型非水电解液电池,与本专利属于同一领域。

鉴于各方当事人对被诉决定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无异议,原审法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即:(1)权利要求1限定的是于圆柱体端部焊接导针,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与该圆柱部11a的端面焊接引出线12;

(2)权利要求1限定所述极耳的圆柱体端头设有用于焊接的导针插孔。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导针与极耳之间存在虚焊,使得导针与极耳的焊接牢靠,避免产生导电性差的问题。

力源电池公司主张由对比文件3第209页、第211页的相关内容可知,其虽未公开有关在铝梗端头设置用于焊接的插孔的内容,但却提出了引线与铝梗存在焊接不牢固的技术问题。

对此原审法院认为,判断一项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关键在于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启示。

本案中,无论对比文件3是否提出了需要解决焊接不牢固的技术问题,只要现有技术或公知常识未公开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便无法在现有技术的启示下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鉴于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区别技术特征(1),故原审法院仅对区别技术特征(2)予以评述。

力源电池公司主张在电池领域,圆柱形状的电池与扁平形状的矩形电池在本质上并无区别,均为本领域常见的电池形状。

同时,尽管对比文件4系在引出片上设置凹槽,但其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所述的在极耳的圆柱体端头设置导针插孔的技术特征无本质区别,二者的功能和目的均为将引出片(导针)与极耳焊接牢固,进而解决其接触部位密合度不高的技术问题。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引出线12焊接于圆柱部11a,或者对比文件3公开了CP线焊接于铝梗的基础上,为增强二者之间的装配和焊接强度,在圆柱部11a或铝梗上开设用于容纳CP线(引出线)端部的插孔,以获得更稳定的装配和导电性能。

对此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对比文件4说明书的相关描述并结合附图2-4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4公开了引出片5上设置凹槽6,极耳1的一端伸入该凹槽6内,并在压合后相焊接固定的内容。

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明确记载:“由于极耳压合在引出片的凹槽内而受到了引出片的保护,在焊接过程中极耳不易产生金属屑和不易引发极耳硬化等现象。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金属屑脱落以及极耳局部硬化,而非虚焊的问题。

此外,尽管对比文件4中提及极耳与引出片之间密合度较好,但是该效果与热压工艺直接相关。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不能获得利用凹槽解决虚焊问题的技术启示。

综上,对比文件4公开的技术手段以及该技术手段的作用均不同于本专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基于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并不能获得“极耳的圆柱体端头设有用于焊接的导针插孔”的技术启示。

同时,也没有充分的证据或理由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系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基于上述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或者结合对比文件3与公知常识、或者结合对比文件4与公知常识、或者结合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4及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是显而易见的,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正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鉴于力源电池公司仅主张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公知常识公开,在力源电池公司有关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的情况下,被诉决定认定力源电池公司关于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正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力源电池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力源电池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是否具有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有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如果该实用新型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实用新型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新型应具有进步,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例如,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

本案中,鉴于各方当事人对被诉决定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无异议,且均认可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区别技术特征(1),故本院仅对区别技术特征(2)予以评述。

实用新型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

一方面,其应能知晓申请日之前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不具有创造能力。

另一方面,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其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力源电池公司主张对比文件3公开了CP线焊接于铝梗上,虽未公开在铝梗端头设置用于焊接的插孔,但提出了引线与铝梗存在焊接不牢固的技术问题。

本院认为,对比文件3仅公开了引线与铝梗焊接,并未提及引线与铝梗存在焊接不牢固的技术问题,并且也未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

力源电池公司主张对比文件4公开了极耳1插在引出片5的凹槽6内的一端与该凹槽6相焊接固定,这样可以更进一步增加极耳1和引出片5的密合度,即实现了本专利防止虚焊的功能。

本院认为,对比文件4公开的是一种叠片式电池,极耳1、引出片5均为扁平状,且对比文件4是在引出片5上设置凹槽;

本专利为圆柱形锂电池,且是在极耳的圆柱体端头设置导针插孔,二者在形状、结构、开设凹槽的对象上并不相同;

且对比文件4的极耳为很薄的铝箔,不宜在其上开设凹槽,对比文件4所要解决的是因极耳多为很薄的铝箔、极易产生金属屑脱落于电极引出结构掉到电池极芯上而引发电池内部出现短路、且在焊点处出现极耳局部硬化而引发极耳断裂的问题,并非要解决虚焊的技术问题。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对比文件4并未给出“极耳的圆柱体端头设有用于焊接的导针插孔”的技术启示,亦无证据证明区别技术特征(2)系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鉴于力源电池公司仅主张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公知常识公开,在力源电池公司有关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的情况下,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认定力源电池公司关于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力源电池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东莞市力源电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焦彦 审 判 员  佘朝阳 审 判 员  袁晓贞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游美玲 技术调查官薛梅 书 记 员  韩丰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行终164号 案  由 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 彦 审判员:佘朝阳、袁晓贞 法官助理:游美玲 技术调查官:薛梅 书记员:韩丰 裁判日期 2019年11月18日 涉案专利 “一种圆柱形锂电池负极导针引出结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201020525251.9)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

无效;

创造性;

技术问题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力源电池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驳回力源电池公司的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法律问题 对实用新型是否具备创造性的认定 裁判观点 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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