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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鑫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武义长圣工贸有限公司、曾平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1530号
案件名称浙江天鑫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武义长圣工贸有限公司、曾平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天鑫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武义长圣工贸有限公司;曾平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民初1530号 原告:浙江天鑫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九洲西路6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795560908G。

法定代表人:俞振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费微,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长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经济开发区温州工业城(浙江爱米荠工贸有限公司内B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MA29NWRJ9A。

法定代表人:吴烈红。

被告:曾平,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原告浙江天鑫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鑫公司)诉被告武义长圣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圣工贸公司)、曾平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天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费微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长圣工贸公司、曾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专利号为ZL20183004××××.6“六角蹦床”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归天鑫公司所有。

2、长圣工贸公司、曾平赔偿天鑫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长圣工贸公司、曾平承担。

事实和理由:天鑫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9日,主要从事健身器材等产品的研发、制造、生产及销售。

自2012年至今,蹦床作为天鑫公司的主营产品之一,己经成为当地健身器材的龙头企业,天鑫公司名下拥有多项蹦床外观设计专利。

曾平自2016年1月起就职于天鑫公司,自任职以来一直任技术部经理一职,在任职期间,一直负责并参与天鑫公司的各项产品技术的设计研发工作,熟悉并掌握天鑫公司的各项技术资料,其中即包括了涉案专利的相关设计材料。

2017年9月7日,曾平与案外人吴烈红、秦绪高共同出资设立长圣工贸公司,长圣工贸公司同样从事运动器械、户外休闲用品等产品的制造、生产及销售。

后曾平擅自将在天鑫公司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泄露给长圣工贸公司,并于2018年1月30日,以长圣工贸公司作为专利申请人、曾平作为发明人擅自将曾平在天鑫公司本职工作中从事的职务设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涉案专利,涉案专利已经于2018年10月19日授权公告。

涉案专利为曾平在职期间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应当归属于天鑫公司。

长圣工贸公司、曾平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天鑫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或予以商业秘密保护的权利,并且对天鑫公司市场的开拓造成了严重干扰,给天鑫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长圣工贸公司、曾平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长圣工贸公司、曾平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长圣工贸公司、曾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月21日、2018年3月1日,曾平与天鑫公司分别签订劳动合同二份,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2018年1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曾平的工作岗位为技术部经理。

浙江省(永康市)基本养老保险历年参保证明显示2016年3月至2017年10月期间,曾平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单位为天鑫公司。

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期间,曾平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单位为永康天鑫工贸有限公司,天鑫公司是永康天鑫工贸有限公司的股东。

庭审中,天鑫公司确认曾平于2018年7月1日离职。

曾平在天鑫公司任职期间,曾为天鑫公司设计三款专利。

曾平为天鑫公司所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63064××××.3的“蹦床(花园)”外观设计专利、ZL20173000××××.4的“蹦床安全网”外观设计专利、ZL20163062××××.3的“蹦床(TX-B6393)”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人。

2018年1月30日,长圣工贸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六角蹦床”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8年10月19日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183004××××.6,设计人为曾平。

天鑫公司认为该专利系曾平的职务发明创造,应归属于天鑫公司所有,故诉至本院。

另查明,长圣工贸公司为曾平与案外人吴烈红、秦绪高于2017年9月7日共同投资设立的公司。

截至2019年8月16日,曾平一直为长圣工贸公司的股东,其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控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专利是否系曾平的职务发明创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案中,首先,曾平于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1日止任职于天鑫公司,曾平所设计的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18年1月30日,系曾平任职于天鑫公司期间;

第二,天鑫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健身器材的制造、加工,其拥有多款蹦床类外观设计专利。

曾平在天鑫公司任职期间担任技术部经理一职,为天鑫公司设计过三款蹦床类外观设计专利,可见曾平在天鑫公司任职期间参与蹦床的设计研发工作,涉案专利为“六角蹦床”外观设计专利,可以合理推测涉案专利与曾平在天鑫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曾平亦未对此作出抗辩。

因此,本院认为,涉案专利系曾平执行其在天鑫公司的任务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综上,本院认为,涉案专利属于曾平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人应为天鑫公司,对天鑫公司的相应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至于天鑫公司要求长圣工贸公司、曾平连带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因本案属权属纠纷,该项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浙江天鑫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为专利号为ZL20183004××××.6“六角蹦床”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

二、驳回原告浙江天鑫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原告浙江天鑫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负担150元,由被告武义长圣工贸有限公司、被告曾平共同负担900元。

原告浙江天鑫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被告武义长圣工贸有限公司、被告曾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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