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04民初3671号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上水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272035890。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淮上区文雅起航纸品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大道3333号义乌国际商贸城二层C区3051、3052、3065、3066号,实际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大道3333号义乌国际商贸城二层义乌国际商贸城2C07-029号。
经营者:宋敏。
被告:临沂市增益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东南白塔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波。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淮上区文雅起航纸品商行、临沂市增益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双方达成和解且已于2019年11月19日履行完毕,原告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