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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高久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8民初47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高久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高久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8民初47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久胜,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存飞,安徽省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贡酒公司)与被告高久胜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古井贡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被告高久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存飞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古井贡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高久胜立即停止侵犯古井贡酒公司第33类第8164765号“古井贡”、第10497096号“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第7417861号“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第7196668号“古井贡酒原浆5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高久胜赔偿古井贡酒公司经济损失260000元;

3.判令高久胜赔偿古井贡酒公司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45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高久胜承担。

事实和理由:古井贡酒公司多年来一直位列中国白酒企业前十强,是中国第一家同时发行A、B两支股票的白酒类上市公司。

经“华樽杯”第九届中国酒类品牌价值评议组委会测评,古井贡酒2017年度的品牌价值为638.50亿元,位列安徽省白酒第一名,中国白酒第五名,2018年度品牌价值更是跃升为1018.65亿元,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

古井贡酒公司持有多个曾被评为驰名商标的商标,目前公司主推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系列白酒,就该系列产品注册有第10497096号“古井贡酒年份原浆”文字商标、第7417861号“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图文商标等系列商标。

2014年12月,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古井贡酒公司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商标为安徽省著名商标。

经过多年的市场耕耘,“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系列白酒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客户美誉度。

2017年5月11日,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1822刑初40号刑事判决,认定高久胜自2016年3月至9月期间,通过物流渠道,购买多个品牌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酒水对外销售,已售金额达52210元,未售金额422628元。

其中涉及假冒古井贡酒公司注册商标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已售100箱(400瓶)、未售156瓶;

“古井贡酒年份原浆5年”已售10箱(40瓶),未售56瓶;

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高久胜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高久胜为获得非法高额利益,故意购买并销售假冒古井贡酒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侵犯了古井贡酒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古井贡酒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也破坏了白酒市场秩序。

高久胜辩称:1.高久胜确实存在过错行为,应向古井贡酒公司表示道歉。

在案发后高久胜即停止了全部侵权行为。

2.根据刑事案件调查情况,涉及到古井贡酒公司名下的酒的金额总计是19980元。

2017年,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就相同案由起诉过高久胜,双方达成了赔偿15000元的协议。

鉴于高久胜家庭的实际困难,目前还在缓刑考验期内,请求按照与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的赔偿协议标准对古井贡酒公司予以赔偿。

古井贡酒公司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古井贡酒公司的主体适格;

2.(2016)皖亳经公证字第3691号、3692号公证书;

(2018)皖亳公证字第3812号;

(2015)皖亳金公证字第2167、2168号公证书,拟证明古井贡酒公司拥有“古井贡”图文商标、第10497096号“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商标、第7417861号“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第7196668号“古井贡酒原浆5年”图文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

3.(2015)皖亳金公证字第2174号、2175号公证书,(2016)皖亳公证字第3695号、3696号公证书、(2018)皖亳公证字第3815号、9929号公证书,拟证明①古井贡酒公司拥有数个驰名商标,商品知名度较高;

②2014年12月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古井贡酒公司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商标为安徽省著名商标;

③古井贡酒的品牌价值;

4.荣誉证书复印件、宣传图片一组,拟证明古井贡酒公司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系列白酒经过多年的市场耕耘,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及美誉度,白酒产品的市场认可度较高;

5.(2017)皖1822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拟证明高久胜的侵权行为,情节较为严重,应适用惩罚性判赔原则;

6.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拟证明古井贡酒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数额。

高久胜质证认为:对证据1、2、3、4的三性均没有异议;

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从该份判决书已经看出高久胜已经受到刑事处罚并缴纳了罚金,涉及到古井贡酒的侵权金额只有19980元;

对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该部分费用应否由高久胜承担由法院依法裁决。

高久胜为支持其答辩意见,提交了(2017)皖18民初52号民事调解书一份,拟证明高久胜在同类案件中已经达成调解协议,赔偿金额为15000元。

古井贡酒公司质证认为:对该份调解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该份调解书涉及的假冒宣酒比假冒的古井贡酒数量上要少的多。

另该调解书是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能以此为标准,也不影响法院对本案赔偿金额的认定, 本院认证意见为:1.古井贡酒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能够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应予以认定。

高久胜提交的民事调解书虽具有真实性,但与本案的处理不具有关联性。

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古井贡酒公司多年来一直位列中国白酒企业前十强,是中国第一家同时发行A、B两支股票的白酒类上市公司。

经“华樽杯”第九届中国酒类品牌价值评议组委会测评,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

目前该公司主推“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系列白酒,就该系列产品的酒瓶、酒盒、外包装等注册有第10497096号“古井贡酒年份原浆”文字商标、第7417861号“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图文商标等系列商标。

2014年12月,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古井贡酒公司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商标为安徽省著名商标。

2017年5月11日,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1822刑初40号刑事判决,认定高久胜自2016年3月至9月期间,通过物流渠道,购买多个品牌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酒水对外销售,已售金额累计52210元,未售金额422628元。

其中涉及假冒古井贡酒公司注册商标第7417861号“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已售100箱(400瓶)、未售156瓶;

第10497096号“古井贡酒年份原浆5年”已售10箱(40瓶),未售56瓶;

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判处高久胜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另查,高久胜在其购买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即停止了各种酒类的销售。

2017年7月18日,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高久胜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后该案经调解结案。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予保护。

古井贡酒公司系第7417861号“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第10497096号“古井贡酒年份原浆5年”注册商标的所有者,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高久胜为获得非法高额利益,故意购买并销售假冒古井贡酒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侵犯了古井贡酒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由于高久胜在其购买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被查获后,已经停止了各种酒类的销售,故古井贡酒公司要求高久胜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请本院不再作出判决。

鉴于古井贡酒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高久胜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或者其公司因被侵权所受损失,故本院综合考虑高久胜的侵权性质、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及数量、过错程度以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商品的价格以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同时也结合高久胜已经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本院酌定高久胜赔偿古井贡酒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久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驳回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8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68元,被告高久胜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马 烈 审判员 王鸿梅 审判员 汪令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姚玉勤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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