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8744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崔玉香,女,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崔玉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以原告准备另寻法律途径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张 敏审 判 员 周恒阳人民陪审员 刘梅娟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建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