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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莲湖区世纪联华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1知民初1123号
案件名称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莲湖区世纪联华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区世纪联华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知民初1123号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欢,湖北义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菲,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莲湖区XX店,经营场所西安市莲湖区。

经营者:郭海光。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莲湖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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