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知民初1123号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欢,湖北义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菲,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莲湖区XX店,经营场所西安市莲湖区。
经营者:郭海光。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莲湖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