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652号原告:陈瑜,女,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茜茜、梁育,均为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启雅灯饰配件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李龙成,男,198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原告陈瑜与被告中山市古镇启雅灯饰配件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吸顶灯灯罩(B157)”。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陈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陈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