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2273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军,广东今晖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婉敏,广东今晖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德陈村镇丽川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6L53928809B。
经营者:陈锦丽。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顺德陈村镇丽川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