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知民初279号 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东园路东园大厦四楼401。
法定代表人:许晓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霸州市城区本之色时尚音乐广场,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兴华中路东侧1715号。
经营者:蔡正言。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林峰,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与霸州市城区本之色时尚音乐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