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770号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胡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国,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杭州网易严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柳晓刚。
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张雱。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该公司法务。
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网易严选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专利名称“耳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杭州网易严选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合计人民币1万元”,后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22800元,退回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22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