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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淮滨县宸宇电器有限公司、郑海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5知民初122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淮滨县宸宇电器有限公司、郑海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宸宇电器有限公司;郑海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5知民初122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滨县宸宇电器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三空桥乡街道。

法定代表人:郑海日。

被告:郑海日,男,汉族,1985年4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滨县宸宇电器有限公司、郑海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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