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29刑初251号 公诉机关献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河北古城香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发展东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6010456772。
法定代表人杨某1,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徐志磊,河北金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献县,住本村。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2019年4月29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押于献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增军,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献县人民检察院以献检公诉刑诉(2019)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河北古城香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现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杨某某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原告人要求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河北古城香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