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云25民初83号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琼,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远市润润通信营业部。
经营场所:开远市健民路102号银通宾馆104号铺面。
经营者:白艳。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开远市润润通信营业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