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7619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被告:胶州市弘乐祥食品百货超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九龙办事处李家河商住小区1号楼1号网点。
经营者:张丽萍。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胶州市弘乐祥食品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
现原、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已经履行完毕。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