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初2481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120号A1-A6。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五华区陈永清便利店,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办事处联想科技城一期融科云熙-商S-1幢2号。
经营者:陈永清。
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市五华区陈永清便利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