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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昆明市盘龙区顺源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云01民初2191号
案件名称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昆明市盘龙区顺源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区顺源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初2191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四海大道东1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盘龙区顺源便利店,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延长线金江小区云苑12栋2、3号商铺。

经营者:徐荣良。

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市盘龙区顺源便利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5元,减半收取为187.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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