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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与施建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411民初4784号之一
案件名称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与施建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施建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411民初4784号之一原告: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路六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8045081X1。

法定代表人:宋云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建勤,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娟,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建军,男,196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原告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永金、陆燕青、施建军、顾亮、郦为民、李辉、李杰亭、余登艳、刘士超、顾鹤松、耿竹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2019年10月25日,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告姚永金、陆燕青、顾亮、郦为民、李辉、李杰亭、余登艳、刘士超、顾鹤松、耿竹雷的起诉。

2019年11月11日,原告以与被告施建军达成和解协议且已收到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9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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