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0107民初7472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赖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口琼山蔡桂莲皮鞋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经营者:蔡桂莲。
本院在审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口琼山蔡桂莲皮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