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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卫滨区小虎洋果副食批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7知民初289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卫滨区小虎洋果副食批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卫滨区小虎洋果副食批零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289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卫滨区小虎洋果副食批零商行。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解放路二十二中学门面房355号。

经营者:王新虎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卫滨区小虎洋果副食批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市卫滨区小虎洋果副食批零商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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