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湘0103民初6704号原告:湖南锅噜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东方红中路23号神汉商业广场14003房。
法定代表人:苏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泉塘街道三钱之府餐馆,经营场所长沙市长沙县泉塘街道梨江社区板仓路中茂城购物中心6F楼G-612号。
经营者:周力,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润鹏,湖南见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娜,湖南见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三钱之府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嘉雨路488号泊爱蓝湾苑博文苑3002房。
法定代表人:周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润鹏,湖南见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娜,湖南见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锅噜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锅噜噜公司)诉被告长沙县泉塘街道三钱之府餐馆(以下简称三钱之府餐馆)、湖南三钱之府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钱之府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锅噜噜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刘凯、被告三钱之府餐馆的诉讼代理人文娜、被告三钱之府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文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锅噜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锅噜噜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判令两被告立即拆除其店面中侵犯锅噜噜公司注册商标的标识,销毁其侵犯锅噜噜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包装及宣传品;
3.判令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锅噜噜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以及涉嫌侵犯锅噜噜公司商标权的具体情节,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9.0cm;
4.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锅噜噜公司的经济损失200000元;
5.判令两被告承担锅噜噜公司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2750元,调查取证费用243元等共计人民币2993元;
6.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锅噜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彬是钱粮湖土鸭品牌的创始人,早在2003年3月17日就注册了长沙市岳麓区钱湖土鸭馆,2009年3月30日又注册了彬记钱粮湖土鸭馆。
2012年6月4日苏彬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1013656号“钱粮湖”商标。
2017年10月,又在第43类成功注册了第20543324号“钱粮湖”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为:饭店、餐馆、快餐馆、茶馆、流动饮食供应、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托儿所服务、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饮水机出租。
经过锅噜噜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对“钱粮湖”土鸭品牌长期的宣传推广和使用,苏彬持有的“钱粮湖”商标在市场及相关公众中形成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019年,湖南都市频道对“钱粮湖”土鸭创始人苏彬先生进行了报道。
2019年2月1日,为了更好的推广与使用“钱粮湖土鸭”品牌,苏彬发起设立了原告锅噜噜公司,并以独占许可使用的方式将上述“钱粮湖”商标授权给锅噜噜公司进行使用。
2019年4月,锅噜噜公司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兴汉门·钱粮湖土鸭(中茂城店)”的门面招牌、内墙装饰、海报、餐桌、菜单、纸巾盒、包装袋等多处突出使用锅噜噜公司享有许可使用权的注册商标文字“钱粮湖”,并在三钱之府公司认证的“兴汉门钱粮湖土鸭”微信公众号、美团、大众点评等渠道宣传使用“兴汉门·钱粮湖土鸭”的字号,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构成对锅噜噜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同时,三钱之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力在明知其没有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在第29类、第35类、第43类申请注册“湘味钱粮湖”商标,三钱之府公司也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钱粮湖土鸭”、“兴汉门钱粮湖土鸭”、“三钱之府钱粮湖砂锅土鸭”的商标。
此外,三钱之府餐馆在其店招及宣传中突出使用“钱粮湖”的标识,已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误认为三钱之府餐馆经营的兴汉门·钱粮湖土鸭(中茂城店)系锅噜噜公司所经营的店铺或系加盟店,构成对锅噜噜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此外,被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违反了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构成对锅噜噜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综上,两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锅噜噜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本院。
被告三钱之府餐馆、三钱之府公司共同辩称,1.被告对“钱粮湖”的使用未侵犯锅噜噜公司的“钱粮湖”注册商标专用权。
(1)被告在餐馆上标注的“钱粮湖土鸭”中“钱粮湖”三个字并非商标性使用,其仅仅表示被告经营餐馆中主打的菜品名称。
被告经营的餐馆店名为“兴汉门”,店面招牌以被告注册的商标“兴汉门”+主打菜品原料图案+主打菜品名称组合而成的LOGO,以“兴汉门”加大加粗的三个汉字为主,“兴汉门”三个字占整个LOGO版面面积的85%以上,属于最突出显著的部分,“兴汉门”为被告的商标,且为被告注册商标;
“兴汉门”商标底下为一“矮长”的双头鸭图案,图案底部设有较小字体的“钱粮湖土鸭”字样,“钱粮湖土鸭”五个字使用完整、连贯,字体大小、颜色等前后一致。
消费者直观上很容易理解为是“兴汉门”餐馆,主打菜品为“钱粮湖土鸭”,只会想到该店的特色菜品土鸭来源于岳阳钱粮湖镇,而不会想到苏彬注册的商标,锅噜噜公司简单将“钱粮湖土鸭”割裂为“钱粮湖”商标与“土鸭”的组合,不合符顾客的一般认知习惯。
(2)被告使用的“钱粮湖土鸭”属于正当合理使用,锅噜噜公司无权禁止。
首先,被告并没有突出使用“钱粮湖土鸭”五个汉字,而是以较小的字体,在被告“兴汉门”注册商标底部进行标注,以表示店内主打的招牌菜名称,该标注不存在误导公众。
其次,“钱粮湖土鸭”已成为湖南餐饮中菜品的通用名称,再次,钱粮湖属于地名,因当地出产的鸭子较为出名而同样被公众所熟知,钱粮湖土鸭成为公众知晓的地理性标志名称。
(3)无论是从使用目的、使用渊源、使用方式、使用习惯上来看被告对“钱粮湖土鸭”使用系正当、善意的商业宣传使用。
被告使用“钱粮湖”地名只有两个目的,首先是表明主打菜品的原料来源地,其次是为表明被告店铺土鸭的做法是钱粮湖当地土鸭的做法,说明“钱粮湖土鸭”已成为当地乃至更大范围家喻户晓的特色美食名称,具有商品(菜品)通用名称的意义。
2.苏彬将“钱粮湖”注册为商标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注册。
3.被告的宣传主观上不存在攀附锅噜噜公司的故意,被告的宣传是客观事实。
被告的宣传也没有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消费者直观上很容易理解为是“兴汉门”餐馆,主打菜品为“钱粮湖土鸭”,只会想到该店的特色菜品土鸭来源于岳阳钱粮湖镇,不会混淆。
锅噜噜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宣传使顾客混淆。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与锅噜噜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相关的事实苏彬系锅噜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苏彬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1013656号“钱粮湖”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10月7日至2023年10月6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广告宣传;
广告策划;
商业管理辅助;
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
饭店商业管理;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外购服务(商业辅助);
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
替他人推销;
人员招收(截止)。
苏彬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20543324号“钱粮湖”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7年8月28日至2027年8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3类:饭店;
餐馆;
快餐馆;
茶馆;
流动饮食供应;
旅游房屋出租;
养老院;
托儿所服务;
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
饮水机出租(截止)。
2019年2月5日,苏彬(作为许可人)与锅噜噜公司(作为被许可人)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书》,约定苏彬许可锅噜噜公司在第11013656号、第20543324号注册商标证核准使用的服务项目上进行独占许可使用,期限自2019年2月6日起至2021年2月5日止,第11013656号、第2054332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可以由苏彬、锅噜噜公司共同起诉,也可由锅噜噜公司单独起诉,但锅噜噜公司应当及时将相关事宜通知苏彬。
二、与被控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三钱之府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登记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
农业技术开发服务;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
包装材料的销售;
会议及展览服务。
该公司成立时的股东为周力、苏彬、罗威,2018年10月11日,苏彬、罗威退出公司,公司股东变更为周力一人。
2019年1月3日,该公司股东变更为周力,彭涛、李曙。
三钱之府餐馆系2018年5月15日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周力,经营场所位于长沙市长沙县泉塘街道梨江社区板仓路中茂城购物中心6F楼G-612号,经营范围为正餐服务;
预包装食品、国产酒类的零售。
2019年5月5日,苏彬的委托代理人刘凯来到长沙市麓山公证处,在公证员的监督下打开名为“兴汉门钱粮湖土鸭”的微信公众号,显示账号主体为“湖南三钱之府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其头像使用了如下标识(以下简称“标识一”):同日,苏彬的委托代理人刘凯在长沙市麓山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打开“美团APP”,点击定位“长沙”后进入美团首页,在搜索栏中输入“兴汉门钱粮湖”,点击搜索,显示的搜索结果包括“兴汉门钱粮湖土鸭(品牌)”,以及“兴汉门·钱粮湖土鸭(7mall店)”、“兴汉门·钱粮湖土鸭(望城正荣店)”、“兴汉门·钱粮湖土鸭(凯德广场店)”、“兴汉门·钱粮湖土鸭(中茂城店)”、“兴汉门·钱粮湖土鸭(悦方店)”等九家店铺,店铺头像中包含标识一。
点击“兴汉门钱粮湖土鸭(品牌)”,页面中显示“品牌故事:1996年始创于岳阳,2002年进军长沙开设分号,2017年公司化运营开始入驻长沙各大商业mall,2019年再次品牌升级,正式更名为兴汉门钱粮湖土鸭,开始品牌化新征程。
岳阳头牌-钱粮湖土鸭。
三斤长两年,越煮鸭越鲜。
坚持自然放养,2年周期,手工拔毛,采取多种天然香料,传承10多道工序,古法秘制而成”。
庭审中,三钱之府公司认可上述店铺的美团推广均由三钱之府公司统一完成。
2019年5月8日,苏彬的委托代理人刘凯在长沙市麓山公证处公证人员某下,来到位于长沙县交汇处的一处商场,该商场的招牌显示为“中茂城”,共同进入该商场的L6层一处招牌显示为“兴汉门钱粮湖土鸭”的店铺,刘凯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进行了点餐,并使用手机对店铺外观、内部环境、点菜单等进行了拍照,消费完毕后取得了一张发票,并将过程中所取得的发票、菜单、纸巾盒、打包袋交公证员收持。
长沙市麓山公证处就上述过程出具了(2019)湘长麓证民字第3339号公证书。
根据该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在店铺入口正上方挂有印有标识一的招牌;
菜单首页正面,用较大面积印有标识一,菜单内招牌菜包含“钱粮湖土鸭”;
店铺提供的购物袋以及纸巾盒上印有显著的“钱粮湖”字样,左侧以较小字体印有“三钱之府”,右侧以较小字体印有“砂锅土鸭”;
对账单首行显示“钱粮湖土鸭对账单”。
另查明,周力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25832782号“兴汉门”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8年8月21日至2028年8月20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广告;
商业管理咨询;
饭店商业管理;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进出口代理;
人事管理咨询;
文件复制;
销售展出架出租;
寻找赞助。
周力已授权三钱之府餐馆使用该商标。
周力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25832781号“兴汉门”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8年8月21日至2028年8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3类:茶馆;
咖啡馆;
饭店;
餐厅;
汽车旅馆;
清吧服务;
寄宿处;
提供野营场地设施;
会议室出租;
烹饪设备出租。
周力已授权三钱之府餐馆使用该商标。
2019年4月9日,苏彬向周力发送微信,指责周力违背承诺使用“钱粮湖”这个商标作餐厅推广并授权给其他合伙人使用,要求周力停止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
周力则表明不会违背之前对于品牌转换的承诺,会在当月之内完成,而自己和合伙人使用的并非“钱粮湖”商标,而是“三钱之府钱粮湖砂锅土鸭”。
苏彬回复要求周力在4月底之前将目前的门店品牌更换完成,不要突出使用“钱粮湖”商标,并认为“三钱之府钱粮湖砂锅土鸭”也涉嫌侵权,建议一并更换。
再查明,钱粮湖镇为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下辖镇。
根据两被告提交的《岳阳市君山区风俗志》、《远方的家江河**行—湘江陈胖子的鸭火锅》采访视频、“第二届全国流行菜烹饪大赛长沙站”新闻等证据可以证明“钱粮湖土鸭”属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菜名。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两被告在经营中使用“钱粮湖”文字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使用,是否侵犯了锅噜噜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二、两被告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两被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两被告在经营中使用“钱粮湖”文字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使用,是否侵犯了锅噜噜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第11013656号“钱粮湖”商标、20543324号“钱粮湖”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均处于有效期内,锅噜噜公司经注册人苏彬授权作为上述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人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钱粮湖镇为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下辖镇,苏彬所注册的“钱粮湖”商标确实含有地名,一方面该地名并非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并未禁止作为商标注册;
另一方面,地名商标的显著性较弱,商标专用权人也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在三钱之府餐馆经营的店铺内的店招、菜单、购物袋、纸巾盒、对账单上均使用了“钱粮湖”文字,三钱之府公司在公众号上、美团网中进行店铺推广中均使用了“钱粮湖”文字,是否构成对锅噜噜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的侵权,本院分述如下:(一)构成商标侵权的行为本案判定是否正当使用时必须要考虑相关人员的关系以及使用的方式,进而确定使用人的过错。
苏彬和周力曾经存在合作关系,曾共同投资成立了三钱之府公司,虽然各方未提交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但从本案审理情况看,在合作期间,苏彬对于三钱之府公司及其股东经营的餐厅使用“钱粮湖”商标是没有异议的。
2018年9月,苏彬退出了三钱之府公司,结束了与周力的合作,并对合作期间开设的餐厅进行了分配,相应终止了商标许可使用关系。
通常情况下,在商标许可使用关系终止后,被许可人应立即停止使用行为,对商标权进行合理避让。
而本案中,三钱之府餐馆使用的购物袋、纸巾盒上印有“钱粮湖”字样,该文字突出、明显,显著大于其他文字,两被告主张该购物袋、纸巾盒制作于苏彬与周力合作期间,因未用完,所以继续在使用。
而当初制作购物袋、纸巾盒上突出使用“钱粮湖”字样明显是标识服务来源的商标性使用。
但在2019年5月,三钱之府公司以及周力经营的三钱之府餐馆仍然在沿用之前的购物袋、纸巾盒,明显未对“钱粮湖”商标进行合理避让,具有过错,实难认定上述行为构成对“钱粮湖”的合理使用。
三钱之府餐馆未经权利人许可,在购物袋、纸巾盒、对账单上使用了与20543324号“钱粮湖”商标相同的文字,仅在字体上存在区别,且使用服务类别(即餐厅)相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于服务来源的混淆,构成对锅噜噜公司20543324号“钱粮湖”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三钱之府公司认可其参与门店管理,且购物袋、纸巾盒上印有“三钱之府”,可推断三钱之府公司亦是购物袋、纸巾盒的提供方,故三钱之府公司与三钱之府餐馆构成共同侵权。
对于锅噜噜公司要求保护的第11013656号“钱粮湖”商标,因锅噜噜公司所主张的被控侵权行为并未涉及该商标的保护类别,故不能认定三钱之府公司与三钱之府餐馆侵害了锅噜噜公司所享有的第11013656号“钱粮湖”商标专用权。
(二)不构成商标侵权的行为我们仍要注意到的是,“钱粮湖”系地名,属于公共领域的词汇,此外,两被告提交的《岳阳市君山区风俗志》、《远方的家江河**行—湘江陈胖子的鸭火锅》采访视频、“第二届全国流行菜烹饪大赛长沙站”新闻等证据可以证明“钱粮湖土鸭”属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菜名。
与前述侵权行为不同,三钱之府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美团网推广中使用的是“兴汉门钱粮湖土鸭”或“兴汉门·钱粮湖土鸭”以及标识一,三钱之府餐馆在店招上、菜单中使用了标识一且在招牌菜中出现“钱粮湖土鸭”。
标识一中“兴汉门”位于首排,且字体较大,右上方标注有注册标记?,下方为双头鸭图案,图案底部有较小字体的“钱粮湖土鸭”字样。
因“钱粮湖”作为商标的显著性较弱,故在“钱粮湖土鸭”之前加入明显的“兴汉门”标识时,相关公众一般会将“钱粮湖土鸭”作为菜名或食材来源地看待,对其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可能性较小,而三钱之府餐馆确实将“钱粮湖土鸭”作为主推菜品,故两被告的上述行为不构成对锅噜噜公司“钱粮湖”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二、两被告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锅噜噜公司主张三钱之府公司在互联网上存在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针对同一事实,锅噜噜公司在与本案合并审理的(2019)湘0103民初6706号、6709号、6712号等三个案件中,均要求三钱之府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构成重复诉讼。
本院已在(2019)湘0103民初6706号民事判决书中就三钱之府公司的宣传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认定,并进行了相应判决,本案对此不再重复处理。
对于锅噜噜公司提出三钱之府餐馆、三钱之府公司在三钱之府餐馆的店招及宣传中突出使用“钱粮湖”的标识,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构成对锅噜噜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的主张,锅噜噜公司已主张通过商标法进行保护,本院就商标侵权问题也已作出相应认定,无需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
三、两被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因三钱之府公司与三钱之府餐馆实施了侵害锅噜噜公司20543324号“钱粮湖”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具体来说,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侵权购物袋、纸巾盒、对账单。
对于赔偿数额,鉴于原、被告均未提供原告因被告侵权遭受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的证据,故本院综合考虑被告的经营时间、经营地点、经营规模、侵权性质和后果、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万元(含合理维权费用)。
关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赔礼道歉系针对人身权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本案所涉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不属于人身权范畴,故对锅噜噜公司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沙县泉塘街道三钱之府餐馆、湖南三钱之府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湖南锅噜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20543324号“钱粮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长沙县泉塘街道三钱之府餐馆、湖南三钱之府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南锅噜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000元;
三、驳回原告湖南锅噜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4元,减半收取计2172元,由原告湖南锅噜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872元,由被告长沙县泉塘街道三钱之府餐馆、湖南三钱之府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澜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刘希雅代理书记员 王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