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7155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琪,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荣奔昌副食店,经营者蒋奔奔,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央文化区K4地块一期K4-1-5栋1-2层3室。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武昌区荣奔昌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