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6989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五联社区同心工业区6号。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展,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鲁巷广场购物中心,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鲁巷口)。
法定代表人:吴建社,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男,该中心工作人员。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鲁巷广场购物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请求减少后,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