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港隆行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7民初15888号
案件名称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港隆行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港隆行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15888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卫华,广东如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卫华,广东如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卫华,广东如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港隆行百货店经营者:罗志凌,男,汉族,1983年1月8日生。

经营者:罗志凌,男,汉族,1983年1月8日生。

经营者:罗志凌,男,汉族,1983年1月8日生。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港隆行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计525.0元,由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