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469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雅斌,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辉县凯晟购物广场店。
住所地:新乡市辉县市文昌大道中段路北凯晟购物广场。
法定代表人:白文军。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辉县凯晟购物广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判令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并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辉县凯晟购物广场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