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庄俊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5民初371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庄俊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庄俊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5民初371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王佳雯,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俊光,曾用名庄俊鹏,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庄俊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5180323A号“”注册商标(下称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3.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1166元(律师费1万元、公证费1140元、样品购买费26元);

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当庭放弃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26年4月20日,在广大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淘宝网上开设网店,擅自销售标有涉案商标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抗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原告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事实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取得第15180323A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计算机外围设备、头戴式耳机、网络通讯设备等,有效期限至2026年4月20日。

二、被告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的事实原告委托代理人于2018年11月6日在淘宝网上被告经营的“原装数码耳机店店”购买了vivo耳机一副,并支付26元。

该款产品包装盒及音量调节键上标注有“”标识,包装盒上标注制造商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原告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该款产品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

原告认可被控侵权产品在开庭前已经下架的事实。

三、其他事实原告为本案支付公证费114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第15180323A号注册商标证书、(2018)粤广南粤第3007、3008号《保管证书》、(2018)粤广南粤第10102号《公证书》及公证实物、《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鉴定报告》、公证费发票、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涉案商标在诉讼期间处于有效期内,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假冒的“”耳机,已侵犯原告对涉案商标的专用权。

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结合涉案商标知名度及原告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委托律师诉讼等情况,综合被告的侵权情节,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合理维权费用)8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庄俊光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3.32元,由被告庄俊光负担。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23.32元,予以退回。

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523.32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