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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岸区鑫远通讯器材经营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民初8420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岸区鑫远通讯器材经营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区鑫远通讯器材经营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8420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一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雄,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岸区鑫远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崇善路11号。

经营者:张凯凯,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80号。

主要负责人:吴波,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江岸区鑫远通讯器材经营部、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请求减少后,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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