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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射阳县陌陌纯凯娱乐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9民初300号
案件名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射阳县陌陌纯凯娱乐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射阳县陌陌纯凯娱乐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9民初300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阳县陌陌纯凯娱乐中心,住所地盐城市射阳县合德镇兴阳广场H区301-358号门市。

经营者:孙竹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华,江苏华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红,江苏华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横琴公司)与被告射阳县陌陌纯凯娱乐中心(以下简称陌陌娱乐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珠海横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张馨云、陌陌娱乐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华、邹晓红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珠海横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立即销毁或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享有“纯K”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文娱活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提供卡拉0K服务;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等。

上述商标目前合法有效,并己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纯K”是原告汇聚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多家实力企业连续多年投入大量资金精心打造、开发、经营的全新概念KTV品牌。

“纯K”品牌从设备、到装修、到饮食、到酒水品质、到服务,每个细节都以行业的最高标准,追求尽善尽美的卓越品质,提供高品质娱乐享受,拥有良好的客户口碑,也获得越来越多加盟商的认可,相继在深圳、××、××、××、××、××等地开设门店数十家,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己成为卡拉0K服务行业中极具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品牌。

被告经营的KTV店主要提供卡拉0K服务,与原告上述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提供卡拉0K服务的经营门店的店招、室内装潢、营业用品、广告宣传等处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侵犯了原告上述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在经营活动及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纯K”标识,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非法攀附和利用原告“纯K”商誉,以不正当的手段谋取高额利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及品牌价值、商誉损害。

陌陌娱乐中心辩称,1.原告诉称与基本事实不符,被告所使用的纯K的字体的设计倾斜度位置排列等均有较大差异,特别是被告所使用上述标志MOMO字体是合并使用,并突出了使用MOMO,与原告所持有的商标不可能造成混淆,原告所持有的纯K商标具有一定的地域限制,而被告所使用的MOMO纯K是对注册登记字号陌陌纯凯的简化使用,并非突出使用,且纯K代指KTV的经营场所的通用名称,被告有权用MOMO纯K描述自己的产品,原告无权要求被告禁止使用;

2.被告所主张的实际损失无有效证据证实;

3.原告所认为持有的纯K注册商标,在同类行业当中已经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多例;

4.经检索国家商标局平台发现有多家当事人对原告所持商标权提出异议或诉讼要求撤销;

5.原告的注册登记范围没有KTV的经营项目,自从受让讼争的商标以后,通过检索平台发现至少有49起其认为侵害商标权的诉讼,并非是出于使用目的而注册使用商标,属于一种恶意注册行为和恶意诉讼的范畴。

6.案涉争议商标出于非正常状态,其中第11727497号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第11727503号处于无效宣告受理通知发文;

7.原告并未以鼓励商标使用、激活商标资源的原则,而是利用注册商标不正当获利,将商标作为索赔的工具,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珠海横琴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 1.第11727497号“”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商标变更证明公证书3份,编号为(2018)厦鹭证内字第33188、33189、33190号。

2.第11727503号“”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商标变更证明公证书3份,编号为(2018)厦鹭证内字第33194、33195、33196号;

上述证据1-2,证明原告享有第11727494号“”、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 3.纯K携手金羽翼关怀自闭症儿童活动、2015年度中国KTV最具价值金质品牌、That’s杂志评选的“2015年度最佳KTV”、大众点评推广合同;

4.纯K与ChanneIV的合作推广合同及宣传截图;

5.凤凰网、新浪网、深圳晚报、网易新闻对纯K的新闻报道;

上述证据3-5,证明原告经过长久的用心经营,积累了大量的商业美誉,“纯K”系列商标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

第三组证据: 6.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闽中证【2018】数鉴字第1684号);

7.被告的消费账单以及签购单。

上述证据6-7,证明被告提供卡拉OK服务过程中使用案涉注册商标,侵权规模较大。

第四组证据: 8.纯K与福州汤俊生签订的加盟合同及打款凭证;

9.纯K与郑州郑伟峰签订的加盟合同及打款凭证。

上述证据8-9,证明原告的知识产权许可费用五年为30万元,拟证明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所遭受的部分损失。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质证认为:对第一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商标持有人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KTV服务,所以他的注册行为并不是以使用为目的,对原持有人获取商标权持有异议;

对第二组证据,并未提供原件,仅为网络打印机或复印件不予认可,也与本案无关。

对第三组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资质是否有权鉴定由法庭依法审核认定,意见书中的照片所使用的纯K不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被告所使用的MOMO字体为主,纯K为辅的图形组合;

“签购单”并非被告出具,与本案无关;

对第四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根据《商标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备案,但原告未提供备案文件,为无效合同,且未有合同履行的相关证据。

陌陌娱乐中心提供下列证据: 1.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网页打印件,证明原告经营范围不包括许可经营“卡拉OK”;

2.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网页打印件,证明原商标注册人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不包括许可经营“卡拉OK”;

3.《商标转让证明》,证明原告享有涉案注册商标权不早于2015年12月13日,被告受让于2015年2月17日,我方使用在先;

4.商标流程状态打印件,证明案外人申请宣告涉案注册商标无效;

5.商标详情打印件,证明另有案外人取得88纯K、FACE纯K注册商标专用权;

6.原告涉商标权诉讼网上打印件,证明原告于2015年取得涉诉商标后恶意诉讼49起,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法院予以处罚; 7.两张被告经营场所的照片,证明被告门店外部及大堂均没有“纯K”字样。

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质证认为:对证据1-6,真实性无异议,但无法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

原告以及前商标权人均从事企业管理、咨询业务,有权通过将商标授权他人使用的方式行使商标专用权;

案外人取得的注册商标与案涉商标不同且申请时间均晚于案涉两个商标;

案涉商标现均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因权利受到多人侵犯才引起多起诉讼,不存在恶意诉讼;

对证据7,三性均不予认可,被告提交的照片来源不明,拍摄时间不清,且已经超过举证期限。

经本院审核,对原告提供的第一组证据,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

第二组证据,因被告未能提交相关合同原件及公证文书,故对该组证据中的合同不予认定,但对相关新闻报道真实性予以认定;

第三组证据,原告当庭提交了原件,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

第四组证据,原告在本院审理的(2019)苏09民初213号案件中提供了原件,故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

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6,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

对被告提供的证据7,因照片中未有显示时间,本院不予认定。

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本院将结合案件事实综合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4月14日,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1727497号“”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24年4月13日。

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教育;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

电影制作;

电视文娱节目;

作曲;

文娱活动提供卡拉OK服务;

节目制作(截止)等。

2015年12月1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1727497号“”注册商标转让,受让人名称为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0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1727497号“”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珠海横琴公司。

2014年4月14日,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1727503号“”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24年4月13日。

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教育;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

电影制作;

电视文娱节目;

作曲;

文娱活动提供卡拉OK服务;

节目制作(截止)等。

2015年12月1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转让,受让人名称为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0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1727497号“”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珠海横琴公司。

珠海横琴公司提交了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闽中证[2018]数鉴字第16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珠海横琴公司委托人唐猛用手机于2018年6月5日拍摄的7张照片进行电子数据固定。

其中第1张照片显示:消防紧急疏散图及空调开关上角为“MOMO纯K”;

第3张照片显示:前台装潢为“MOMO纯K量贩式KTV”;

第4张照片显示:前台背景墙为“MOMO纯K量贩式KTV”,第5张照片显示:电梯门外贴广告为“MOMO纯K主题KTV”、“MOMO纯K储值卡”;

第6、7张照片显示:建筑物外墙为“MOMO纯K主题KTV3F”、“MOMO纯K”等字样。

经比对,“MOMO纯K”中的“纯K”与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虽然字形不完全相同,但均为文字“纯”与字母“K”的组合,构成近似。

另查明,陌陌娱乐中心成立日期为2015年2月17日,经营者孙竹林,经营地址射阳县合德镇兴阳广场H区301-358号门市。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陌陌娱乐中心是否存在侵害珠海横琴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如果侵权行为存在,陌陌娱乐中心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 1.陌陌娱乐中心存在侵害珠海横琴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珠海横琴公司系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依法享有上述商标在核定使用范围内的商标专用权,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判断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判断被控侵权商品上的标识与该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被控侵权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是否相同或类似,并考虑是否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陌陌娱乐中心认为其所使用的纯K字体的设计倾斜度、位置排列与涉案商标存在较大差异,且被告在所使用上述标志与MOMO字体合并使用,并突出使用MOMO,不构成对案涉商标的侵权。

对此,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类别为文娱活动及提供卡拉OK服务等,陌陌娱乐中心系KTV经营场所,两者类别相同。

陌陌娱乐中心在其店招、店内装潢中多处使用“纯K”等标识,与珠海横琴公司的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使自身的服务与原告公司产生关联,侵犯了珠海横琴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陌陌娱乐中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陌陌娱乐中心侵犯了珠海横琴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珠海横琴公司未提供陌陌娱乐中心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亦未提供其在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其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本院予以支持。

综合涉案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的价格、陌陌娱乐中心的经营规模以及珠海横琴公司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情节,酌定陌陌娱乐中心赔偿珠海横琴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射阳县陌陌纯凯娱乐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射阳县陌陌纯凯娱乐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60000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射阳县陌陌纯凯娱乐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江苏省南京市农业银行山西路支行;

账号:10×××75)。

审 判 长  潘 虹 审 判 员  高 翔 人民陪审员  杨秀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江嘉曜 附相关照片: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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