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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特工业公司与青岛爱德克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11民初11597号
案件名称达特工业公司与青岛爱德克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达特工业公司;青岛爱德克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11597号 原告:达特工业公司(DartIndustriesInc.),注册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纽卡斯尔县。

法定代表人:金伯利·K韦特(KimberlyK.Weate),职务: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够生,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爱德克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陈俊秀,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安,男,汉族,1997年1月29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高密市,系被告员工。

原告达特工业公司诉被告青岛爱德克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够生、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2262XXX号“TupbyTupperware”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披露其所销售的侵犯原告第12262XXX号“TupbyTupperware”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进货来源;

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调查、制止被告侵权所支付的费用91876.57元;

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XXX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国际知名品牌Tupperware系列商标的所有人。

中国商标局核准了原告在第21类商品上注册商标“TupbyTupperware”,注册号为12262XXX,核准的商品类别包括“杯;

保温瓶”等。

被告在苏宁易购网上开设的店铺(名为:爱德克斯专营店)上销售假冒注册“TupbyTupperware”商标的保温瓶产品(产品名称为500毫升真空保温瓶),原告代理人进行了证据固定。

被告恶意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维权费用。

被告辩称,其销售的特百惠有正当合法来源,鉴定人北京XXXX咨询有限公司不具备相关鉴定资质,其鉴定意见不能证明其销售的产品属于假货。

经审理查明: 1、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第12262XXX号商标注册证,商标“TupbyTupperware”,注册人达特工业公司DARTINDUSTRIESINC,注册日期2015年1月7日,有效期至2025年1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21类,杯;

纸或塑料杯;

……;

饮水瓶(截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于2015年6月15日出具了公证书。

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

2、2019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XX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证明被告在XX易购上开设了名称为“爱德克斯专营店”的店铺,通过该店铺销售注册商标“TupbyTupperware”的特百惠500毫升保温瓶。

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从该网店购买了一只。

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

3、2012年12月11日,达特工业公司向北京XXXX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称,北京XXXX咨询有限公司已经充分掌握了鉴定涉嫌假冒达特工业公司之商标、版权、专利等权益的服务技巧,授权北京XXXX咨询有限公司可以向相关机构正式出具该鉴定结果报告。

2019年4月1日,北京XXXX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确认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样品为侵犯达特工业公司“TupbyTupperware”商标的假冒产品。

原告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的公证书为证。

被告抗辩,北京XXXX咨询有限公司无鉴定资质,其鉴定以拍摄照片为鉴定材料,不具有证明力。

4、原告提交了(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2506号公证书、《特百惠生活》月刊、季刊,《文献复制证明》、《中外著名企业商标维权识别手册》,以证明原告投入大量广告宣传特百惠Tupperware品牌及其产品,该品牌及产品具有极高知名度,是中国知名商品。

被告抗辩,不能证明销售利润。

5、原告提交了发票及收款明细,证明因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91876.57元。

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

6、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6月10日再次对被告在XX易购网店上购买公证并收取了被告销售的商标“TupbyTupperware”的特百惠500毫升保温瓶;

且委托北京XXXX咨询有限公司鉴定,结论为假冒原告注册的“TupbyTupperware”商标的产品。

被告抗辩,北京XXXX咨询有限公司无鉴定资质。

7、原告称,XX易购是很大的电商销售平台,被告持续侵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30万元。

8、被告提交了济南XXX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开具的发票一份,欲证明其销售的系争产品有合法来源。

原告抗辩,被告不能提供合同及付款凭证,无法证明被告在2019年3-6月之间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

9、本院组织双方当庭对比了原告提供的达特工业公司的“TupbyTupperware”商标500毫升保温杯与其从被告店铺中购买的“TupbyTupperware”商标500毫升保温杯。

发现二者之间的明显差异,与北京XXXX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吻合。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达特工业公司系在美利坚合众国注册的公司,本案系涉外民事诉讼。

被告青岛爱德克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发生后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本案原告请求被保护地和法院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院认为,北京XXXX咨询有限公司已经获得原告的授权,有对系争产品真伪进行鉴定的资质,其出具的鉴定报告与本院当庭比对系争产品的结论吻合。

被告更无证据证明其获得授权使用原告的“TupbyTupperware”注册商标,足以认定被告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原告对“TupbyTupperware”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应支付的赔偿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认,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侵犯其“TupbyTupperware”商标专用权受到的实际损失,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其“TupbyTupperware”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标准。

因此本院只得根据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酌定赔偿数额。

因本案中,原告的“TupbyTupperware”商标是全球著名家居用品品牌,拥有70多年的历史,2015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也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

被告在未获得原告授权的前提下销售了侵犯原告“TupbyTupperwar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且在苏宁易购这样的知名电商平台上销售,显然具有恶意;

虽然被告抗辩有正当来源,但未提供任何正式的授权。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本院予以支持;

然而鉴于被告属于一家小微企业,规模有限,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30万元,赔偿其维权支出的律师费用人民币91876.57元,本院认为过高,以赔偿人民币5万元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爱德克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2262406号“TupbyTupperwar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被告青岛爱德克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达特工业公司损失人民币5万元;

三、驳回原告达特工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78元,由原告达特工业公司负担6281元,由被告青岛爱德克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8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的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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