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2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礼荣,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铨记兴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向西大道工业区自编18号A1栋402房。
法定代表人:陈伟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佳,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礼荣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铨记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铨记兴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谢礼荣、被上诉人铨记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礼荣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撤销原审没有审查在案双方证据并适用法律错误的判决,依法改判。
2.请求法院审查证明新产品的在案证据18科技查新以及证明同样产品的证据19,请求法院明确是不是法律规定的“新产品”“同样产品”?
3.请求法院审查在案证据27专利申请查档资料,请求法院明确是不是修改范围没有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反悔”无适用余地?
4.请求法院审查在案证据29-33关联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请求法院明确关联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能不能作为本案赔偿30万元(人民币,下同)参照赔偿依据?
5.一、二审诉讼费用以及来回开庭出差住宿等合理开支由铨记兴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漏掉“显而易见的创造性”必要条件审判原则。
在案证据21花朵状陶瓷花瓶的生产方法,原审法院以背景技术里面记载的“建筑材料”作为技术领域,而不是以实施技术方案应用涂抹于陶瓷产品表面,通过窑炉煅烧技术生产出来“侵权珍珠釉陶瓷花瓶”的技术领域。
“珍珠釉”应用技术领域,是使用具体技术方案“珍珠釉和松节油混合的原材料”,应用于陶瓷栏杆产品表面的用途生产技术领域,而不是陶瓷栏杆产品本身,更不是陶瓷栏杆的使用方法的用途。
(二)关于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错误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原审法院没有说明在案的证据“合法来源”有没有真实性,更没审理被诉侵权产品从何而来,被诉侵权产品本身就是“三无产品”,谈不上“合法来源”。
需要强调的是,原审庭审中,铨记兴公司自认提交微信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珍珠釉1份,松节油2份混合比例”,其应用原材料技术方案落入权利要求书保护范围,纵然不能直接认定构成侵权,但是,显然高度盖然性,必然由其进行承担“倒置举证”。
(三)关于“珍珠釉和松节油按1:2的重量比例混合权利”的“禁止反悔”问题。
如果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禁止反悔原则在该修改范围内应无适用余地。
谢礼荣需要强调,申请公布“珍珠釉和松节油按1:2的重量比例”,实施例1、2也记载1:2和1:3数值。
(四)关于关联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作为参考赔偿依据问题。
本案中,实施许可合同里面的三个专利,实施技术方案都是以专利号为ZL20071006××××.X、专利名称为“珍珠釉在制作陶瓷栏杆中的应用”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珍珠釉和松节油混合生产涂抹于陶瓷产品表面”,而实施许可专利的三个都离不开涉案发明方法技术方案的实施,许可专利的技术方案都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铨记兴公司辩称:(一)涉案专利是珍珠釉在制作陶瓷栏杆中的应用,属于化学产品的用途发明专利。
化学产品的用途发明专利是基于发现产品新的性能,利用此性能而做出的发明,其本质在于保护产品性能的应用,该应用范围就是涉案专利的核心发明点。
涉案专利的核心发明点是拓展了珍珠釉的应用领域,将珍珠釉扩展到看重安全稳固的建筑材料,也就是栏杆领域,这一点可以从谢礼荣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内容得以体现。
因此,涉案专利是在栏杆上的应用,不能够随意扩大到花瓶领域,被诉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
(二)谢礼荣没有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配比是1:3,而且本案也不符合新产品制造方法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条件。
并且,根据禁止反悔和专利捐献的原则,谢礼荣在授权程序中放弃的技术方案1:2,不能重新纳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三)铨记兴公司是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方,被诉侵权产品系铨记兴公司以正常的市场价格从制造厂家潮州市潮安区凤塘嘉力斯陶瓷厂购买,具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谢礼荣于2019年4月11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铨记兴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依照谢礼荣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并且销毁库存产品;
2.判令铨记兴公司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谢礼荣造成的经济损失30万元;
3.判令铨记兴公司承担谢礼荣因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及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谢礼荣系专利号为ZL20071006××××.X、专利名称为“珍珠釉在制作陶瓷栏杆中的应用”这一发明专利的权利人,涉案专利于2009年2月18日取得授权,属于一种珍珠釉在制作陶瓷栏杆中应用的方法发明,特征在于将珍珠釉与松节油按1:3的重量比例混合后作为陶瓷栏杆表面的涂刷原料,能够解决陶瓷产品表面欠美观的技术问题,可使生产出的陶瓷产品具有外观新颖、色彩斑斓、闪光亮泽的功能与效果,具有较高的艺术欣赏价值。
2018年3月,谢礼荣发现铨记兴公司在天猫网站达沃家居旗舰店销售的珍珠釉陶瓷花瓶系未经许可使用涉案专利方法生产的侵权产品,因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工艺陶瓷花瓶与涉案专利都归在“冷釉料”分类中,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且达沃家居旗舰店的客服人员表示,被诉侵权产品的涂层原料为珍珠釉与松节油按照1:2的比例混合所得,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同,因此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铨记兴公司自2016年12月19日起便存在销售行为,至今已持续两年多,铨记兴公司注册资金为100万元,说明其销售网络规模庞大。
诉讼过程中,谢礼荣以涉案专利在科技查新报告中被认定为“新产品”为由,请求法院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铨记兴公司对被诉侵权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负举证责任。
铨记兴公司在原审中辩称:(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兰花花瓶,而涉案专利是“珍珠釉在制作陶瓷栏杆中的应用”,两者所属的技术领域不同,涉案专利技术涉及的是制作陶瓷栏杆的应用,其保护范围应当仅限于该种特定应用,而不得随意扩大到其他产品应用中;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记载的珍珠釉与松节油的混合比例为1:3,珍珠釉与松节油1:2的配比不应被纳入保护范围。
(二)被诉侵权产品“922珍珠釉兰花花瓶(矮)”的涂料实际配比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也不等同,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且铨记兴公司并未生产陶瓷栏杆产品。
(三)被诉侵权产品系铨记兴公司从案外第三人处购买,有合法来源证据。
(四)对于举证责任倒置,谢礼荣仅依据涉案专利在国内无相关文献报道,不能证明其生产的珍珠釉陶瓷栏杆为新产品,且从谢礼荣提供的科技查新报告中可知,“多彩珍珠釉陶瓷品、珍珠釉陶瓷、珍珠釉艺术瓷”等产品均不属于新产品,因此本案不适用新产品制造方法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侵权举证责任应由谢礼荣承担。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谢礼荣是ZL20071006××××.X“珍珠釉在制作陶瓷栏杆中的应用”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07年8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2月18日,专利年费已缴至第12年度。
该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为:一种珍珠釉在制作陶瓷栏杆中的应用,其特征在于将珍珠釉与松节油按1:3的重量比例混合,作为陶瓷栏杆表面处理原料的应用。
2018年3月14日,案外人丁某英在天猫网站网上店铺“达沃家居旗舰店”下单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付款108元,网上店铺经营者显示为铨记兴公司,铨记兴公司为此开具了收据。
2018年3月16日,案外人丁某英收到相应的快递包裹。
收货过程及收货后的网上交易记录均通过风语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进行了电子数据取证存证。
2018年4月12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上述网上交易记录的电子数据存证内容进行了提取。
2019年3月1日,谢礼荣制作不同比例的混合涂料,对栏杆、烟灰缸等多种不同陶瓷产品进行涂刷后烧制。
云南省昆明市国正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对烧制后的陶瓷栏杆等相关物件均进行了封存。
谢礼荣当庭提交了前述网上交易中收到的快递包裹,以及前述公证封存的陶瓷栏杆作为实物证据。
经当庭核查,该快递包裹无拆封痕迹,经当庭拆封,快递包裹中装有被诉侵权产品一个,盖有铨记兴公司财务印章的相应收据一张。
被诉侵权产品是一种陶瓷花瓶,瓶身表面涂有涂层,在光源照射下呈现多彩反光视觉效果。
公证封存的陶瓷栏杆表面亦有涂层,在光源照射下呈现多彩反光视觉效果。
2018年4月25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向谢礼荣开具公证咨询费用及公证费发票1300元,6月13日风语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谢礼荣开具电子数据存证证明费用收据两张各158元。
铨记兴公司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22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为:互联网商品销售;
互联网商品零售;
陶瓷、玻璃器皿零售;
日用灯具零售;
礼品鲜花零售;
陶瓷装饰材料零售等。
2018年6月13日,铨记兴公司委托代理人登陆网址https://user.qzone.qq.com/336915/main,进入“裕信工艺品厂”QQ空间,对该QQ空间页面及所链接到的“说说”页面、“相册”页面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截图保存与打印。
2019年5月9日,铨记兴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搜索,进入“A裕信工艺(嘉力斯)”的“朋友圈”界面,浏览相关内容、图片并将与其聊天记录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展示、放大、播放。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对上述两次过程进行了公证。
以上事实,有谢礼荣提交的《发明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科技查新报告、(2018)京方正内民证字第01738号公证书、(2019)云昆国正证字第5797号公证书、电子数据存证证明及视频资料、被诉侵权产品及专利产品实物、发票收据、企业主体资料等证据,以及铨记兴公司提交的(2018)粤广广州第092594号、(2019)粤广广州第061129号公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ZL20071006××××.X“珍珠釉在制作陶瓷栏杆中的应用”发明专利目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除专利法另有规定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ZL20071006××××.X“珍珠釉在制作陶瓷栏杆中的应用”属于用途方法发明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珍珠釉在制作陶瓷栏杆中的应用,其特征在于将珍珠釉与松节油按1:3的重量比例混合,作为陶瓷栏杆表面处理原料的应用。
”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解释: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珍珠釉在制作陶瓷栏杆中的应用,属建筑材料技术领域。
故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应当限于珍珠釉在制作陶瓷栏杆这种特定的用途中,不应扩展到珍珠釉在其他用途中。
在本案中,谢礼荣并无证据证明铨记兴公司生产了被诉侵权产品花瓶,仅能证明铨记兴公司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花瓶,而花瓶显然不属于建筑材料技术领域,故被诉侵权产品花瓶是否采用珍珠釉作为原料涂层、比例如何,均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铨记兴公司未实施将珍珠釉应用在制作陶瓷栏杆中的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
综上,铨记兴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花瓶的行为未侵犯谢礼荣ZL20071006××××.X“珍珠釉在制作陶瓷栏杆中的应用”发明专利权,谢礼荣在本案中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谢礼荣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谢礼荣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铨记兴公司未提交证据,谢礼荣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证据,即合理开支证据:往返机票共1858元,交通费共74元,住宿费600元。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铨记兴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由法院决定是否采纳该证据。
二审庭审中,本院发现原审证据21和证据27的质证意见不完整,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谢礼荣主张,证据21“相同技术领域”花朵状陶瓷花瓶的生产方法及其它二份专利申请资料,拟证明该证据都是属于最低位置来确定的,确定相同技术领域,证据27专利文档查阅资料,拟证明谢礼荣没有放弃1:2混合比例技术特征。
铨记兴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21其中一篇《陶瓷学报》上文章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确认,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确认,专利是否属于同一技术域,应该在个案中予以认定。
对证据27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谢礼荣在授权阶段为了克服单一性的缺陷,保留了权利要求中1:3的比例,因此,1:2或者其它已经公开的比例属于谢礼荣放弃的、捐献给社会公众的技术方案。
本院的认证意见为: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确认,能否采信上述证据本院将综合评判。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一)谢礼荣指控铨记兴公司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是否成立。
(二)铨记兴公司是否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
(三)谢礼荣要求铨记兴公司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一)谢礼荣指控铨记兴公司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是否成立 名称为“珍珠釉在制作陶瓷栏杆中的应用”、专利号为ZL20071006××××.X的发明专利目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
本案中,谢礼荣并无证据证明铨记兴公司制造了被诉侵权产品花瓶,其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铨记兴公司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花瓶,因此,谢礼荣关于铨记兴公司制造了被诉侵权产品花瓶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二)铨记兴公司是否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二审庭审中,谢礼荣主张,涉案专利就是属于陶瓷领域的,不仅仅是栏杆。
本院认为专利的主题名称是组成技术方案的基础要件,缺少主题名称的权利要求不足以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
主题名称的实际限定作用取决于其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主题本身产生何种影响。
涉案专利的主题名称为“珍珠釉在制作陶瓷栏杆中的应用”,其权利要求为“一种珍珠釉在制作陶瓷栏杆中的应用,其特征在于将珍珠釉与松节油按1:3的重量比例混合,作为陶瓷栏杆表面处理原料的应用”,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解释:本发明涉及一种珍珠釉在制作陶瓷栏杆中的应用,属建筑材料技术领域,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珍珠釉在制作陶瓷栏杆中的应用,由此可见,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是珍珠釉在制作陶瓷栏杆这种特定领域中的应用,而不是在整个陶瓷领域的应用。
原审法院认定涉案专利不应扩展到珍珠釉在其他领域中的应用,并无不当。
谢礼荣上诉提出,涉案专利说明书实施例1、实施例2记载有1:2和1:3数值,因此,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特征在于“将珍珠釉与松节油按1:3的重量比例混合”,说明书实施例1虽然记载有“珍珠釉与松节油按1:2的比例混合”,但谢礼荣在说明书中公开的某些技术方案没有纳入到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亦即该技术方案被捐献给了公众,不能将该技术方案纳入到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请求保护。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花瓶不属于建筑材料技术领域,并非陶瓷栏杆,故被诉侵权产品花瓶是否采用珍珠釉作为原料涂层,以及珍珠釉与松节油的混合比例,均未落入涉案专利权限定的保护范围,足以认定不构成侵权。
在此情况下,谢礼荣上诉提出证据18可以证明新产品、证据19可以证明同样产品、证据21可以证明相同技术领域、证据27可以证明1:2混合比例技术特征、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证据29-33关联专利以及二审证据合理开支票据可以证明赔偿数额等证据,主张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据此,谢礼荣关于铨记兴公司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谢礼荣要求铨记兴公司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铨记兴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花瓶的行为未侵害谢礼荣的涉案专利权,谢礼荣在本案中提出的要求铨记兴公司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等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谢礼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谢礼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 霞 审判员 童海超 审判员 徐 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朱茜 书记员胡子璇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293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罗霞 审判员:童海超、徐飞 法官助理:朱茜 书记员:胡子璇 裁判日期 2019年11月22日 涉案专利 “珍珠釉在制作陶瓷栏杆中的应用”发明专利(ZL200710066131.X) 关 键 词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保护范围;
特定领域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礼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铨记兴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驳回谢礼荣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法律问题 “珍珠釉在制作陶瓷栏杆中的应用”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珍珠釉在制作陶瓷栏杆这种特定领域中的应用,还是在整个陶瓷领域的应用。
裁判观点 名称为“珍珠釉在制作陶瓷栏杆中的应用”、专利号为ZL200710066131.X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是珍珠釉在制作陶瓷栏杆这种特定领域中的应用,而不是在整个陶瓷领域的应用。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