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221号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邓伟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秀琼,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晚晴日用品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经营者:杨雄英,女,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晚晴日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于本案开庭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广州市越秀区晚晴日用品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2.9元减半收取计1266.45元,由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