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3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领然,男,195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城东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保锋,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涛,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张领然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七局)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民初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张领然、被上诉人中建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保锋、吴雪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领然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1.中建七局的建筑方法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的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6有两个技术特征,一是吊装墙板技术特征;
二是端面连接技术特征(砂浆粘结、钢筋头焊接或连接)。
其中,关于被诉方法使用的环形钢筋扣合锚接技术特征,中国行业标准JGJI-2014[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第19页第9行6.5.2“装配整体式结构中,节点及接缝处的纵向钢筋连接宜根据接头受力,施工工艺等要求选用机械连接、浆锚搭接连接、焊接连接、捆扎搭接连接等连接方式……”,由此可见,锚接与焊接都是节点钢筋连接的一种方式,属于基本相同的手段。
至于环形扣合钢筋也是钢筋头的一种,与钢筋头等同。
关于被诉方法使用的混凝土技术特征,砂浆是由水泥、砂浆组成;
混凝土是由水泥、大沙、石子构成,由此可见,混凝土覆盖了砂浆的技术特征,二者技术手段基本相同。
2.被诉侵权保温墙板落入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经比对,被诉侵权保温墙板与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有三个,分别为吊装件、钢筋网和挤塑版,分别与权利要求1的吊装孔、玻璃纤维网、发泡水泥构成等同技术特征。
中建七局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理由为,1.中建七局按照自己专利使用的施工方法为施工时在基础顶部剪力墙位置预留U型钢筋及剪力墙暗柱主筋,通过吊装使上层墙板下部的U型钢筋与下层墙板顶部的U型钢筋扣合交错布置,穿入连接钢筋,浇筑连接处非膨胀混凝土。
该施工方法与张领然专利权利要求6相比不一致,没有地基圈梁,未使用坐砂浆施工法,没有墙板下端面钢筋连接 头与圈梁预埋件焊接、上部断面钢筋连接头与圈梁交叉连接的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
2.张领然对权利要求6技术特征的划分不对,中建七局使用的“环形闭合钢筋锚接”技术与张领然专利中“钢筋焊接技术”属于不同技术特征,且安装技术亦不同。
张领然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建七局:1.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2.赔偿张领然经济损失1万元;
3.负担本案诉讼费、车旅费及有关费用。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7月9日,张领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整体承重保温墙板及其生产建筑工艺”发明专利权,2015年11月1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131028××××.5。
2018年7月14日,张领然缴纳专利年费180元。
该专利共有10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一种整体承重保温墙板,其特征在于:墙板的高是建筑地梁与过梁之间的距离,墙板的长是建筑这一间立柱到另一间立柱之间的距离,墙板四周预埋的钢筋连接头分别与立柱、过梁、地梁、层面的钢筋笼连接,经立柱、过梁、地梁、屋面的混凝土浇注和整体保温墙板自然成为一体,整座房子是一个浇注的整体;
墙板两面层为混凝土、混凝土表面有玻璃纤维网,内有钢筋网、中间层为发泡水泥,钢筋穿过发泡水泥把两面层内钢筋网连接;
四周端面有凹槽,上部有两个吊装孔。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整体承重保温墙板,其特征在于:门窗口、水、电、气管路一并作出。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整体承重保温墙板,其特征在于:立着的端面呈凹凸交错状。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整体承重保温墙板,其特征在于:立着的端面呈三角形,45度角。
6.一种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整体承重保温墙板的建筑工艺,其特征在于:坐砂浆施工法,地基圈梁完工后,抹上砂浆,吊上整体承重保温板,下端钢筋连接头与圈梁预埋件焊接,上部端面钢筋连接头与圈梁交叉连接。
张领然认为中建七局在其企业宣传图册中所展示的“装配式环筋扣合锚接砼剪力墙结构体系”的施工方法落入了张领然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要求判如所请。
中建七局在其企业宣传图册第21-24页对“装配式环筋扣合锚接砼剪力墙结构体系”进行了产品展示。
产品介绍中称“装配式环筋扣合锚接混凝土剪力墙结构主要由预制环形钢筋混凝土内外墙板、环形钢筋混凝土叠合楼板和预制环形钢筋混凝土楼梯等基本构件组成”。
结合该宣传图册及中建七局所提交的《装配式环筋扣合锚接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技术标准》可知中建七局在施工过程中先预制构件—四周留置环形闭合钢筋的预制混凝土剪力墙板,安装时将上下墙板中所留置环形闭合钢筋进行扣合后锚接,然后在连接处浇注混凝土。
原审庭审中中建七局述称其预制混凝土剪力墙板没有使用玻璃纤维网,中间的保温层不是发泡水泥。
原审法院认为:张领然依法享有ZL20131028××××.5号“整体承重保温墙板及其生产建筑工艺”发明专利权,并在专利有效期内按时交纳了年费,该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张领然认为中建七局企业宣传图册中所展示的装配式环筋扣合锚接混凝土剪力墙结构的施工方法落入张领然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的保护范围,经比对,中建七局的施工方法并非坐砂浆施工法、其预制混凝土剪力墙板在安装时将上下墙板中所留置环形闭合钢筋进行扣合后锚接而非张领然专利中所述与圈梁预埋件焊接;
同时张领然所主张的权利要求6虽为涉及建筑工艺的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但其系针对权利要求1-4所述的整体承重保温墙板产品的建筑方法,故其在侵权对比时首先还应当确认被诉施工方法所使用产品是符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特征的整体承重保温墙板产品。
本案中中建七局述称其墙板表面无玻璃纤维网,中间层不是发泡水泥,与张领然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不一致,张领然也未能提交其他证据显示中建七局所施工墙板产品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保护范围。
故中 建七局“装配式环筋扣合锚接混凝土剪力墙”产品及施工方法与张领然ZL20131028××××.5号“整体承重保温墙板及其生产建筑工艺”发明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特征均不一致,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张领然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张领然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领然负担。
二审中,张领然补充提交如下证据:1.中建七局基地展览照片。
证明中建七局使用了其专利号为20131073××××.3专利的施工方法。
2.中建七局在“装配式建筑工程与EPV工程总承包管理创新大会”上的讲话。
证明中建七局的墙板保护层有凹槽。
经庭审质证,中建七局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证据1认为张领然未经许可拍照,取证行为不合法;
证据2为宣讲材料,不能用以证明实际施工行为。
本院认为,中建七局对上述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2为宣讲材料,不能用以证明中建七局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的事实,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 一、2016年5月10日,河南建设新闻网发布题为《河南首栋装配式高层住宅建筑主体结构封顶》的新闻,载明:中建观湖国际14#楼地上24层全部采用中建七局自主研发的“装配式环筋扣合锚接砼剪力墙结构体系”进行施工,该装配式楼预制率达75%,装配率达100%,采用的预制内外墙板、叠合板、楼梯、隔墙、空调板、造型板等预制构件及钢筋均由中建七局建筑工业化巩义基地生产和配送。
装配式建筑颠覆了传统的施工模式,现场不需要大面积浇筑混凝土、不需要砌筑二次结构、墙体不需要抹灰、大幅减少模板及支撑的使用。
现场所有的预制构件均在工厂预制、现场拼装,建造过程中就像“搭积木”一样。
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上述新闻稿所涉中建七局“装配式环筋扣合锚接砼剪力墙结构体系”施工方法使用的是中建七局专利号为20131073××××.3、名称为“装配式环筋扣合锚接混凝土剪力墙结构体系”的发明专利方法,该发明专利申请时间为2013年12月28日,授权公告时间为2016年5月4日,专利权人为中建七局。
二、中建七局上述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内容为:装配式环筋扣合锚接混凝土剪力墙结构体系,其特征在于:包括若干个预制剪力墙、预制叠合楼板,预制剪力墙通过封闭钢筋环扣合后贯穿钢筋浇筑混凝土进行锚接;
所述预制剪力墙内预制有预制暗梁;
所述的预制剪力墙上下相邻的两块墙体之间的纵向封闭钢筋环交错设置,四条平行的水平钢筋穿过交错重叠设置的纵向封闭钢筋环露出部分进行固定连接,然后浇筑混凝土;
所述的预制剪力墙左右相邻的两块墙体之间的横向封闭钢筋环交错重叠设置,四条平行的竖直钢筋穿过交错设置的横向封闭钢筋环露出部分进行固定连接,然后浇筑混凝土。
三、中建七局基地展示了名称为“中建观湖国际一期14#楼”、类型为“三明治外墙”的墙体结构,张领然对中建七局施工使用的该墙体结构保温层为挤塑板以及其上没有吊装孔没有异议。
以上事实有张领然原审提交的河南建设新闻网报道、二审提交的照片、中建七局原审提交的发明专利以及二审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中建七局实施的被诉侵权施工方案是否落入张领然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否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民事责任。
本案中,张领然请求保护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为“一种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整体承重保温墙板的建筑工艺”,因权利要求2、3、4均引用了权利要求1,故涉案专利权的最大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其技术特征可划分为:1.坐砂浆施工法,地基圈梁完工后,抹上砂浆,吊上整体承重保温板;
2.整体承重保温板下端钢筋连接头与圈梁预埋件焊接,上部端面钢筋连接头与圈梁交叉连接;
3.整体承重保温墙板的高是建筑地梁与过梁之间的距离,长是建筑这一间立柱到另一间立柱之间的距离;
4.墙板四周预埋的钢筋连接头分别与立柱、过梁、地梁、屋面的钢筋笼连接,经立柱、过梁、地梁、屋面的混凝土浇注和整体保温墙板自然成为一体,整座房子是一个浇注的整体;
5.墙板两面层为混凝土、混凝土表面有玻璃纤维网,内有钢筋网、中间层为发泡水泥,钢筋穿过发泡水泥把两面层内钢筋网连接;
6.墙板四周端面有凹槽,上部有两个吊装孔。
中建七局抗辩称其被诉“装配式环筋扣合锚接砼剪力墙结构体系”与张领然请求保护的上述专利权技术方案不同,最主要的区别有两点:一是其施工方法为“预制剪力墙通过封闭钢筋环扣合后贯穿钢筋浇筑混凝土进行锚接”“剪力墙内预制有预制暗梁”,没有圈梁、钢筋笼等构件,而非“坐砂浆施工法”“整体承重保温板下端钢筋连接头与圈梁预埋件焊接”,没有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1、2、4;
二是其预制剪力墙“保温层为挤塑板”而非发泡水泥、“混凝土表面层”无玻璃纤维网、墙板上没有吊装孔,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5、6不同。
张领然对中建七局提出的区别技术特征没有异议,但是认为:第一,关于施工方法的区别,锚接和焊接均是连接方式的一种,为技术手段的等同替换;
中建七局基地展览照片显示有地梁;
中建七局在墙板连接过程中最后浇筑混凝土的工序与坐砂浆施工法相同。
第二,关于墙板构造的区别,挤塑板与发泡水泥均为保温轻质材料,为技术手段的等同替换;
中建七局使用的预制剪力墙中有钢筋网,其与玻璃纤维网作用相同,二者为等同技术特征,该墙板上虽无吊装孔,但有吊装件,二者为等同技术特征。
综上,中建七局实施的被诉施工方法全面覆盖了张领然请求保护的专利权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院认为,张领然本案请求保护的专利权为“整体承重保温墙板的建筑工艺”,该专利权技术方案为一种施工方法。
张领然 主张中建七局在实际施工中使用了与其涉案专利相同的施工方法,应提交相应证据加以证明。
对此,张领然虽提交了新闻报道、中建七局宣传册、宣传照片等证据,但上述证据仅能证明中建七局存在建筑施工事实及使用的部分剪力墙结构体系,并未能完整披露中建七局被诉“装配式环筋扣合锚接砼剪力墙结构体系”施工方法、剪力墙构件组成结构以及相关组件之间的连接关系,无法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进行有效比对。
张领然虽主张因中建七局使用了预制剪力墙,其施工方法必然使用涉案专利施工工艺,但张领然对该推定主张并未提交相关佐证,其推定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亦不能成立。
中建七局为证明其被诉施工方法与张领然涉案专利不同,提交了名称为“装配式环筋扣合锚接混凝土剪力墙结构体系”的发明专利,因该发明专利申请时间为2013年12月28日,晚于张领然涉案专利申请时间2013年7月9日,不能支持中建七局的不侵权抗辩主张,但结合双方当事人确认的事实,该发明专利可以用以佐证中建七局实施的被诉侵权施工方法。
经审查,根据中建七局“装配式环筋扣合锚接混凝土剪力墙结构体系”发明专利说明书关于发明内容(参见[0036]段)的记载,该发明提供了一种通过预制剪力墙和叠合楼板通过预制和现场浇筑进行连接的建筑结构体系,剪力墙的混凝土外四周突出有封闭钢筋环,使用时通过使用封闭箍筋或连接剪力墙突出于混凝土外的封闭钢筋环交错,然后穿钢筋进行固定后浇筑混凝土连接;
预制剪力墙内同时可以预制暗梁。
由此可见,结合张领然认可的事实,中建七 局被诉施工方法与张领然涉案专利相比,至少存有以下不同:一是墙板连接件和墙板连接方式不同,中建七局墙板连接件为剪力墙的混凝土外突出的封闭钢筋环而非“钢筋连接头”,墙板连接方式为封闭钢筋环交错扣合后内穿钢筋固定浇筑混凝土连接而非“钢筋连接头与圈梁预埋件焊接”或者“钢筋连接头与圈梁交叉连接”,且中建七局相关组件中没有钢筋笼、其预制剪力墙内可预制暗梁,没有使用坐砂浆施工法;
二是墙板构件组成不同,中建七局墙板构件混凝土表面没有玻璃纤维网。
本院认为,关于上述第一点不同,墙板之间通过钢筋环扣合后贯穿插筋浇筑混凝土连接和通过钢筋连接头焊接连接,二者连接件和连接手段不同,不能认定为等同技术特征,且因剪力墙内预制有暗梁,不使用坐砂浆施工法,故张领然关于被诉侵权施工方法存在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1、2、4等同技术特征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第二点不同,被诉剪力墙没有玻璃纤维网,而玻璃纤维网与钢筋网作为墙板构件并存于张领然涉案专利技术特征5中,二者在墙板中的位置不同,具有各自独立的作用,并非张领然所主张的等同技术特征,因此,被诉剪力墙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5不相同也不构成等同。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关于“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 同也不等同的,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相关规定, 中建七局被诉“装配式环筋扣合锚接砼剪力墙结构体系”施工方 法未落入张领然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无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张领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领然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燕如 审判员 刘晓梅 审判员 詹靖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毛涵 技术调查官董丽雯 书记员谭秀娇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383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燕如 审判员:刘晓梅、詹靖康 法官助理:毛涵 技术调查官:董丽雯 书记员:谭秀娇 裁判日期 2019年11月25日 涉案专利 “整体承重保温墙板及其生产建筑工艺”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31028XXXX.5)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
被诉侵权施工方法;
全面覆盖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领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驳回张领然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 法律问题 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 裁判观点 人民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