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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邵阳市双清区可德便利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民初3229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邵阳市双清区可德便利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邵阳市双清区可德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3229号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双清区可德便利店,经营场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古楼亭三岔路口。

经营者:雷浩鸣。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邵阳市双清区可德便利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受理。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潘 威审判员 孙一中审判员 闵俊伟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法官助理陈潇书记员刘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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