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278号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1号10栋1号。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珊珊,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曙光路新万达广场31-3025铺。
法定代表人:李海鹏。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亳州市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