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040号原告:北京酷能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10号院联络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陈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义贵,北京从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蓝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环城南路太阳雨家园2栋7A。
法定代表人:廖群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程,广东百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酷能量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蓝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420407833.5)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
原告北京酷能量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酷能量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酷能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北京酷能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文全审判员 骆丽莉审判员 钟小凯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素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