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3873号原告广州市玖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30号13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培城。
原告吴泽杰,男,汉族,1988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琦,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韩肤乐化妆品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69区创业二路16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黎丽。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玖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吴泽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