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云25民初63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卓,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庆,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屏边县道梅食品店。
经营场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屏边苗族自治县玉屏镇卫国路129号。
经营者:鲁道梅。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屏边县道梅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