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2369号原告:重庆市恩瑞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丹龙路**(丹桂工业苑)**西半层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634587283。
法定代表人:李键,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鹏,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伟,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瑞安市诚展机械厂,经营场所浙江省瑞安市上望街道儒雅村前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81MA2C869C7P。
经营者:贾挺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明,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飞,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恩瑞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瑞安市诚展机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恩瑞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瑞安市诚展机械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恩瑞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恩瑞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恩瑞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