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256号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中关村东升科技园**楼******,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海安路19号东田大厦1302室。
法定代表人:高禄峰,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友,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远恒,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应永波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海涛,浙江雷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邦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浪荣路**62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刘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广东彰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应永波、深圳市邦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扣除本院应收部分,其余人民币8775元退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