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565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真民,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鑫源手机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牛栏前商业街1A0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5P。
经营者:尹邦友。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鑫源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