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134号原告:邓二龙,男,汉族,1981年11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斌,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中兴路**铭乐公寓**203。
法定代表人:简玉莉,总经理。
被告:深圳宏天盛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中心路**铭乐公寓**201法定代表人:简玉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员梅,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开亮,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邓二龙诉被告深圳市中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宏天盛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邓二龙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中歌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二龙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中歌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