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3946号原告: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白品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敬东,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杰,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富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刘海华,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姚劲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生达,北京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富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