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727号原告:翁婕,女,1992年8月25日,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广州引派旺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郑清蕊。
原告翁婕诉被告广州引派旺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翁婕申请将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0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万元”。
原告翁婕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翁婕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翁婕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原告翁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婕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翁婕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