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胡水全与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中山港义路分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知民初957号
案件名称胡水全与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中山港义路分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中山港义路分店;胡水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957号原告:胡水全,男,汉族,1979年6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欣,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TanWernYuen,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中山港义路分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负责人:范平。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博也、林迁爱,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水全与被告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中山港义路分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胡水全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水全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水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4313.2元,减半收取计2157元,由原告胡水全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