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800号原告:济南坤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张美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金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连云港市灌南县经济开发区**(开发区铸造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原告济南坤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金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济南坤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未在《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济南坤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