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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波与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终5653号
案件名称曾波与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曾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终56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波,男,汉族,1974年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曾波因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3民初2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立案后,上诉人曾波于2019年11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曾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波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曾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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