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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永恒兴平价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33575号
案件名称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永恒兴平价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永恒兴平价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33575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永恒兴平价商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黄埔。

经营者肖锦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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