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582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园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拱北旺角数码手机配件行,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B1层3号)口岸购物广场B1层C区C3101-A号。
经营者:苏少林。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拱北旺角数码手机配件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年10月1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