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石狮市澎记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1926号
案件名称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石狮市澎记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石狮市澎记小吃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926号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786734742N。

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澎记小吃店,经营地址福建省石狮市湖滨街道德兴二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1MA31H7U22D。

经营者:黄小凤。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澎记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玮鹏 审 判 员 董丽珠 审 判 员 黄有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莉莉 书 记 员 王骁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