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民初2057号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明波,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贝贝,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韦角大米店,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
经营者:梁继香。
被告:钟祥市乐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双河镇。
法定代表人:杜文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与被告南宁市韦角大米店、钟祥市乐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负担。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已预交2300元,余款1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