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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兰晶(原系朝阳区安华通信商城晶豪通讯行的经营者)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吉01民初944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兰晶(原系朝阳区安华通信商城晶豪通讯行的经营者)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兰晶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民初944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郭锦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晶,女,1975年6月24日,汉,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150元退还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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